增量留抵退税
PART 1
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
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第一类
(1)企业的行业类别为: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其他行业
(2)企业的规模为:
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
第二类
(1)企业的行业类别为:」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企业的规模为:
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
PART 2
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
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企业的行业类别为:
“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企业的规模为:
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
存量留抵退税
PART 1
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
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企业的行业类别为: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其他行业
(2)企业的规模为:
微型企业
PART 2
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
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第一类
(1)企业的行业类别为: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其他行业
(2)企业的规模为:
小型企业
第二类
(1)企业的业行类别为: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企业的规模为:
中型企业
PART 3
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
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企业的行业类别为 :
“制造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企业的规模为:
大型企业
PART 4
符合以下情况的企业:
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企业的行业类别为:
“批发和零售业”
“农、林、牧、渔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企业的规模为:
中型企业
大型企业
小贴士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要注意!
企业的行业类别为:其他行业
企业的规模为:中型企业/大型企业
纳税人需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进行增量留抵退税额退还申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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