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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必答——所有的发票都可以作废吗?
发表于 Y年m月d日 浏览:224
文章导读:许多办税人在发票开错之后,首先会想到将发票作废,但是所有发票开具有误都可以作废吗?当然不是!那么,有哪些发票开具有误是不可以作废的呢?一起来学习吧~一、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

许多办税人在发票开错之后,首先会想到将发票作废,但是所有发票开具有误都可以作废吗?当然不是!那么,有哪些发票开具有误是不可以作废的呢?一起来学习吧~


一、电子发票开具有误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二、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哦。


Q:那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呢?

A: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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