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新型材料研发制造企业,它的产品种类繁多,更新迭代快,部分产品研发期较长。
所以,有时候未能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等抵扣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老板提出了疑问,这会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呢?
风险提示
企业因日常发生的业务数量繁多,有时候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特别提醒
01 甲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
02 在入账时,还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等细节。
03 如果上游客户是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企业相应的支出,应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04 企业在日常业务中,如果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要做好记录跟踪,对不符合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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