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享受条件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X (1-50%)
减免税额填写: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
01资源税 02城市维护建设税 03房产税
04城镇土地使用税 05印花税 06耕地占用税
07教育费附加 08地方教育附加
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 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突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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