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是属于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其中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那么关于无形资产这三大要点,千万要注意。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
01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02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03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最低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小贴士:
针对企业商誉,如果是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如果是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加速摊销或者一次性摊销的条件
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 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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