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发票开具
一、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称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的,可按规定减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六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01.若2022年12月31日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02.若2022年12月31日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03.若2022年12月31日前开具了免税发示,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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