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该资产在2023年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进行限定,因此,你单位2022年第2季度形成的一项无形资产,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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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
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
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
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
企业在当年12月份预提的工资薪金,次年1月份发放,能够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
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
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以及第四条规定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企业在当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次年1月份发放,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
企业年报主表全部补零,提示无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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