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主体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1.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2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三、缴纳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地点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5.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优惠内容
(一)免征政策
1.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减征政策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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